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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6-05 09:57
蔡土资规〔2012〕40号
 
关于印发《蔡甸区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国土资源管理所:
现将《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  方案
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91号)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为目标,按照“深入调查、明确权属、解决纠纷、全面发证”的工作原则,全面完成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强化集体土地权属管理,为我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支撑和服务。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遵循《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技术规程。
三、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蔡甸区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桐湖农场、洪北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国有农用地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2年底前,确保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完成消泗乡、玉贤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蔡甸街、大集街、张湾镇、奓山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索河镇、永安街、侏儒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桐湖农场和洪北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该项工作也参照完成,在此基础上,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一)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提供基础。
(二)按照土地登记的申请原则,依法对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土地权利人登记发证。
(三)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土地权属矛盾,为确权登记创造条件。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信息化建设成果,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与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平台,全面提高土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结合我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研究农村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变更调查及变更登记工作机制,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实性。
五、技术路线
在满足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蔡甸区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基础测绘成果,采用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和外业全面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全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对申请的集体土地权利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土地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到街(场)乡镇、村农民集体。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思路将调查成果建库,通过本次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延伸和细化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六、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周社明局长任组长,殷贤芳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地籍科、耕保科、财务科、勘测设计院、勘测队、各乡镇国土所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殷贤芳副局长兼任主任。成立工作专班,专班成员由袁昌斌、吴涛、陈桂丽、周丹、黄新等五位同志组成,具体承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局工作专班在建设局十楼办公,从七月上旬完成离岗交接,七月中旬集中办公。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2012年6月)
1、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1)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3)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资料;(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9)行政界限、基本农田及其他相关资料。
2、学习培训。
组织专班人员参加国家、省厅、市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同时,分阶段对参加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个基层所要有1—2名技术骨干参加。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2012年6月)
1、制定全区宣传工作计划。要利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区、各街(场)乡镇、村采取三级联动的方式,利用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
2、发布通告。区人民政府在全区广泛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1)土地登记期限;
(2)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3)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四)地籍调查阶段(2012年6月-2014年8月)
1、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2012年6月-2012年8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数字正射影像平面图测图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即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法。
由市局采用最新的航摄资料,制作1: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将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历史土地登记、土地征收资料叠加到1: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形成调查工作底图。以村为单位,由勘测设计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状况、范围、界线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实地调查情况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
第二次土地调查所有权界线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经核实无误后直接利用原成果。若发现第二次土地调查所有权界线有错误、或实际权属界线发生了变化,则需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新的界址点、界址线,并重新签订《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注销原《土地权属协议》。
勘测设计院要采用内业数据处理的方法,以确定的权属界线分别套合数字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数字线划地籍图,采用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编制宗地图。实地与图上无明显地物,无法清晰定位界址点、线的,实地设置界桩,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
2.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采用航测数字立体测图与实地勘丈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利用最新航摄资料,采用航测内业立体测图方法,测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数字线划图,叠加日常土地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实地调查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状况、宗地的位置、座落、界址、用途及他项权利,现场勘丈宗地建(构)筑物及界址线边长,制作宗地建(构)筑物及界址点、线的勘丈图,与数字线划图套合,制作数字线划地籍图,导出各宗地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编制宗地图。
城郊结合部及地块较大且界址点、线分布不规则的集体建设用地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
3.宗地统一编码
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采用“双码运行”的方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统一编码法则,制作宗地编码图。
4.地籍图、宗地图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图比例尺确定应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衔接。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比例尺可采用1:2000或1:10000。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比例尺以1:500为主。各宗地图的比例尺视宗地大小合理选定。
(五)权属审核与登记发证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2012年6月-2012年10月、消泗乡和玉贤镇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2012年6月-2012年12月、其它街(场)乡镇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2013年1月-2014年8月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依据土地登记公告和登记区划分,向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国土所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权利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报局地籍科审核,为申请人注册登记、发证。
在调查过程中,区工作专班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上报市领导小组裁定。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记载,填写争议原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发证。
(六)系统建设和数据入库(2012年5月-2014年9月)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平台,在现有的地籍系统的基础上,扩充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功能。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对数据成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合格后分批次录入系统。
(七)质量检查与总结上报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2014年9月-12月)
总结上报分阶段进行。2012年底前总结上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2014年底前上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成果。
1、质量检查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必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按照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数据入库等程序,各阶段成果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程序。建立“作业单位自查、工作专班定期检查、市级总检查、省级验收”的质量检查机制,并严格执行。区工作专班对各阶段成果质量负责。
区工作专班及时研究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应用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总结验收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武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规定》的规定,及时整理土地登记档案、归户、归档,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信息按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及时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区工作专班对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报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验收。
八、主要成果
(一)数据成果
1、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2、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3、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数据;
4、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数据;
5、蔡甸区土地利用分类数据;
6、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
(二)图件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籍图;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图;
(三)地籍调查成果
1、土地权源资料:批准文件、原土地证等;
2、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
3、地籍调查法人、委托指界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4、指界通知书回执;
5、权属调查笔录;
6、界址点坐标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7、分幅结合表;
8、面积量算成果及成果表。
(四)权属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3、土地登记审批表;
4、土地登记簿;
5、土地登记归户卡;
6、土地证书。
(五)数据库成果
1、区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地籍调查、登记发证);
2、区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地籍调查、登记发证);
3、区级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4、区级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系统。
(六)文字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
4、各数据库专题报告。
九、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大力争取区政府的重视,各科室和单位要在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人为我区地籍调查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工作;各乡镇国土所要充分发挥其熟悉管理范围土地情况的优势,配合区工作专班和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做好本辖区的宣传工作和土地登记受理、初审工作。局办公室要做好工作专班的后勤保障和办公用品的配备,局财务科要与区财政局密切联系,建立蔡甸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帐,切实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建立例会制度。区工作专班每月不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按月汇总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每月4日前书面报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已发证宗地数量及面积、权属争议情况及面积等),重大问题随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建立奖惩制度。今年五月,市局与我局签定了《武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责任书》,将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市局的责任目标,有效期到本次工作结束。为此,我们各科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时效、质量。为了本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建立奖惩制度,对于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的科室和单位予以奖励,对于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的科室和单位,取消年终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是单位还是经办人员,都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五)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集体土地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不得违规登记发证。同时,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